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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驾可能成为代位求偿权的对象

发布日期:2020-06-02 浏览次数:1050次

代驾人对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后,有权在赔偿金额范围内行使代位求偿权。

《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根据该条规定的理解,“其组成人员”应当是指非自然人主体的组成人员,代驾人并不属于被保险人的组成人员更不属于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代驾人系有偿提供代驾服务,并非为被保险人利益所为,对保险标的车辆也不存在占有利益,因此代驾人不能成为涉案机动车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代驾人作为第三人在提供有偿服务的过程中造成投保车辆受损并负全责,对被保险人的财产构成侵权,被保险人有权请求赔偿,保险公司在向被保险人赔偿后,亦可代位行使求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