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0-06-01 浏览次数:1015次
夫妻离婚时协议将共同所有的房屋赠与子女,如果一方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反悔,能否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有关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我们认为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与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对子女的房产赠与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得任意撤销。
上一篇:代驾可能成为代位求偿权的对象
下一篇:《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