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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05-21 浏览次数:1043次
房屋买卖中,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房屋已经抵押的情况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可将其作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处理为宜。
根据《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受欺诈而签订的合同为可撤销的合同。对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可首先按照受欺诈的买受人的意志来认定,若买受人愿意接受已设定抵押的房屋,就应认定买卖行为有效;买受人不愿意接受该房屋的,可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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