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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录音取证

发布日期:2022-10-26 浏览次数:1039次

《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了八种形式的证据,其中第四项是“视听资料”也就是录音录像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第三项对视听资料的证明力做出了限制,即对一方提出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合法手段取得、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与视听资料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但没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在与对方当面或电话沟通过程中,偷偷录制双方沟通的过程取得的录音录像,一般认为属于合法取得,有效。若在他人居所、工作场所等安置偷录设备,或者是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影像资料,一般认为非法取得,无效。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当事人只有视听资料证据,没有其他证据相佐证,其自身主张是很难得到法院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