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偶尔、隐蔽的婚外性行为导致离婚的,不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

发布日期:2022-10-26 浏览次数:1033次

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因此偶尔的、隐蔽的婚外性行为不包括在范围内。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捉奸”获得的证据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没有必然联系,配偶一方与他人有通奸的性行为,另一方也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不能据此理解为“同居”,也不能据此提起损害赔偿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