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要约的撤回、撤销和失效

发布日期:2022-10-26 浏览次数:1167次

要约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在此情形下,被撤回的要约是一个尚未生效的要约。

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后,要约人取消要约从而使要约归于消灭的行为。要约的撤销不同于要约的撤回(前者发生于生效后,后者发生于生效前)。

若有以下情形,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有以下情形要约失效:1、要约被撤回;2、受要约人明确表示不接受该要约;3、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4、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5、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此情形为受要约人做出的新的要约)。


上一篇:承诺

下一篇: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