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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

发布日期:2022-10-26 浏览次数:1214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要约和承诺是一种相对人的行为。因此,承诺必须由被要约人作出。被要约人以外的任何第三者即使知道要约的内容并对此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认为是承诺。被要约人,通常指的是受要约人本人,但也包括其授权的代理人。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其承诺都具有同等效力。

2、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时间内作出。要约在其存续期间内才有效力,一旦受约人承诺便可成立合同,因此承诺必须在此期间内作出。凡在要约的存续期间届满后承诺的,是迟到的承诺,不发生承诺的效力,应视为新要约。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即承诺必须是无条件地接受要约的所有条件。据此,第三者对要约人所作的“承诺”、超过规定时间的承诺(有的也叫“迟到的承诺”)或内容与要约不相一致的承诺,都不是有效的承诺,而是一项新的要约或反要约,必须经原要约人承诺后才能成立合同。

承诺可以书面方式进行,也可以口头方式进行。通常,它须与要约方式相应,即要约以什么方式进行,其承诺也应以什么方式进行。

与要约可以撤回一样,承诺也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