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0-26 浏览次数:1217次
要约是行为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接受的一种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
要约作为特定人发出的一种缔约的意思表示,它能够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种拘束力。尤其是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必须受要约内容的拘束,这种拘束力体现在要约发出后,非依法律规定或受要约人的同意,不得擅自撤回、撤销或者变更要约的内容,而不直接产生权利义务的法律效果。
根据《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内容必须具体。所谓具体是指要约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内容来加以判断。合同的性质不同,它所要求的主要条款是不同的。所谓确定,是指要约内容必须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要约应当使受要约人理解要约人的真实意思,否则无法承诺。
要约必须送达到受要约人。要约人只有在送达受要约人以后才能为受要约人所知悉,才能对受要约人产生实际拘束力,如果要约在发出以后,因传达要约的信件丢失或没有传达,不能认为要约已经送达。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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