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5-01-23 浏览次数:564次
减刑、假释是重要的刑罚执行变更制度,为确保依法公正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正确处理减刑、假释与财产性判项执行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已于2024年5月1日施行。潇耀律师将围绕减刑、假释及《规定》等有关内容进行介绍,供大家参考。
财产性判项未执行完毕的减刑、假释案件:
1、人民法院在受理时应当重点审查下列材料:(1)执行裁定、缴付款票据、有无拒不履行或者妨害执行行为等有关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的材料;(2)罪犯对其个人财产的申报材料;(3)有关组织、单位对罪犯实际拥有财产情况的说明;(4)不履行财产性判项可能承担不利后果的告知材料;(5)反映罪犯在监狱、看守所内消费及账户余额情况的材料;(6)其他反映罪犯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的材料。上述材料不齐备的,应当通知报请减刑、假释的刑罚执行机关在七日内补送,逾期未补送的,不予立案。
2、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1)拒不交代赃款、赃物去向的;(2)隐瞒、藏匿、转移财产的;(3)妨害财产性判项执行的;(4)拒不申报或者虚假申报财产情况的。
罪犯采取借名、虚报用途等手段在监狱、看守所内消费的,或者无特殊原因明显超出刑罚执行机关规定额度标准消费的,视为其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
上述情形消失或者罪犯财产性判项执行完毕六个月后方可依法减刑、假释。
3、罪犯经执行法院查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不具有上述第2条所列情形的,应认定其确无履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