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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案件减刑假释相关问题解析(五)

发布日期:2025-01-24 浏览次数:545次

    减刑、假释是重要的刑罚执行变更制度,为确保依法公正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正确处理减刑、假释与财产性判项执行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已于2024年5月1日施行。潇耀律师将围绕减刑、假释及《规定》等有关内容进行介绍,供大家参考。

不影响悔改表现认定的情况

    1、罪犯被判处的罚金被执行法院裁定免除的,其他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不影响对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但罪犯确有履行能力的除外。判决确定分期缴纳罚金,罪犯没有出现期满未缴纳情形的,不影响对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

    2、判处没收财产的,判决生效后,应当立即执行,所执行财产为判决生效时罪犯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除具有《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所列情形外,没收财产判项执行情况一般不影响对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

    3、承担民事赔偿义务的罪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影响对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1)全额履行民事赔偿义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下落不明或者拒绝接受,对履行款项予以提存的;(2)分期履行民事赔偿义务,没有出现期满未履行情形的;(3)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罪犯表示谅解,并书面放弃民事赔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