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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企服务案件(五)

发布日期:2024-09-26 浏览次数:672次

【基本案情】

A公司成立于2020年,系一家从事机器设备动力装置产品技术开发、电子产品、软件的研发、测试和销售服务的科技类软件开发公司,目前拥有十几项自主知识产权。

A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招聘龚某入职公司,担任总经理助理职务,工作内容主要为项目申报及辅助总经理工作,入职前期还负责行政人事管理工作。2022年5月12日,龚某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足额缴纳社保、未支付加班工资等事由单方面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2022 年 5月 14 日,A公司向龚某发送通知,认为龚某在工作交接前删除大量文档,包括涉及公司机密资料、行政人事文件与资料、重要合同与协议及项目技术资料等,要求龚某赔偿。该纠纷经服务律师介入调解无果后,龚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主要仲裁请求为:1、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65149元;2、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16000元;3、休息日加班工资25010元。

本案经过劳动仲裁、一审及二审程序,最终判决:A公司向龚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14081.47 元,龚某向A公司赔偿数据恢复损失4800元。

【主要做法】

陕西潇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A公司的委托后,指派服务律师为A公司提供仲裁及诉讼代理服务。首先,通过与委托人的沟通、证据材料的查阅,了解到A公司与龚某劳动合同履行情况。其次,服务律师在收集完全部证据后,对案件进一步研判,确定答辩思路、归纳案件争议焦点、制定诉讼方案,准备应诉资料在庭审前做足准备工作。

本案的主要代理思路为:一、龚某入职时填写的《入职人员信息登记表》、《入职保证书》等文件应视为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龚某自2022年 6 月 26 日开始从事人事工作,应当知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及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主张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之诉求不予支持;三、A公司虽然实行一周六天工作制,但其工资构成中包含了周六加班工资;四、龚某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五、因龚某故意删除电脑数据,给A公司造成经济损失,A公司有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经过服务律师的努力,仲裁委员会、法院采纳了以上部分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作出前述判决。

【工作启示】

一、要结合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正确把握案件相关证据材料的性质,避免因证据性质判断造成不利后果。

双倍工资差额的规定旨在督促用人单位积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但并不意味着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付双倍工资差额。《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陕高法(2020)118号)中对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对一些常见情况及问题做出了指导性的解答,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所签订的入职申请表、应聘登记表、聘用通知书、员工登记表等文件内容中仅约定了工作岗位、工作期限、劳动报酬等部分内容,不完全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但明确了双方的主要劳动权利义务,符合劳动合同的本质特征,可以视为双方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上述有效的劳动合同条款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高级管理人员、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拒绝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利用其主管订立劳动合同的职权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应当支付双倍工资差额问题。这些解答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公平、公正,同时保障了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对常见的劳动纠纷处理有很好的指导意义。在案件代理过程及证据搜集判断中,应当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准确判断证据性质,如本案中的《入职人员信息登记表》、《入职保证书》等,避免因法律法规掌握不到位而出现证据性质及作用判断失误,从而影响案件代理工作。

二、妥善处理劳动者侵犯用人单位权益的纠纷案件,避免造成不良影响。

保证用人单位财物和相关经营数据文件的完整性是劳动者理应遵守的基本义务。劳动者离职后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完好无损地将所有经手文件及资料移交用人单位,以保证用人单位相关工作有序、顺利进行,不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本案中,劳动者在离职前删除了用人单位电脑中重要的文件数据,不论其删除的资料是否唯一、是否重要,被删除文件均为用人单位的财产,并非劳动者私人文件、私人财产,该纠纷如不加以妥善解决可能会在用人单位内部引发不良效仿反应,造成用人单位更大损失。在类似案件代理中,除积极处理案件本身的矛盾外,还应当考虑到案件背后的深远影响,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