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09-26 浏览次数:660次
【基本案情】
2020年11 月9日,A公司在C公司自营旗舰店购买“C公司XX瓜子(110g)”一包,支付金额14.8元,在D公司自营旗舰店购买“C公司XX瓜子(100g)”一包,支付金额12.8元,均由B公司开具发票。A公司在D公司自营旗舰店购买“D公司XX瓜子(90g)”一包,支付金额34.9元。
“C公司XX瓜子(110g)”委托生产单位为D公司。“D公司XX瓜子(100g)”、“D公司XX瓜子(90g)”由D公司生产销售。C公司和D公司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A公司“XX瓜子”商标无效宣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7月23日受理,并2022年3月 31 日作出“XX瓜子”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涉案第“XX瓜子”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A公司认为,B公司在网上平台销售侵权商品,C公司和D公司生产、销售侵权商品。B公司辩称,A公司的诉求没有事实依据,应予驳回。C公司辩称,其产品包装上突出的是C公司商标,而非XX瓜子商标,不会导致相关消费者混淆。D公司辩称,其使用“XX瓜子”商标明显早于A公司的注册日,且与A公司商标区别性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误认、混淆,不构成对A公司的商标侵权。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A公司的商标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评字[20XX]第000010XXXX号关于“XX瓜子”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予以无效宣告,故裁定驳回A公司的起诉。
【主要做法】
陕西潇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D公司的委托后,指派服务律师为D公司提供诉讼代理服务。首先,服务律师通过与委托人的沟通,对案件背景及商标情况进行深入了解,并仔细检索了公司在先使用情况,其次,对需要固定的证据,及时联系对在先使用进行公证,对涉案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程序等关键性证据等。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是否侵害商标权的问题,针对A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第一,服务律师从商标法在先使用人进行举证抗辩,D公司为“XX瓜子”的在先使用权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有权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XX瓜子”商标。服务律师在全网进行检索,“D公司XX瓜子(100g)”、“D公司XX瓜子(90g)”两款产品使用“XX瓜子”商标明显早于A公司“XX瓜子”的注册日,且分别自2019年5月、2019年11 月持续销售至今。服务律师对此及时联系公证,进行证据固定。
第二,从商标的显著性进行抗辩,服务律师经过网络大量检索,以及市场调查,“XX瓜子”是一种葵花籽的品种,因形似狼牙而出名,在坚果炒货行业,已成为这一品类瓜子的通用名称,作为商标注册的显著性明显程度较低。
第三,从A公司是否实际使用进行举证抗辩,从线上主流销售平台上进行检索,市场上并无A公司及授权许可人以“XX瓜子”为商标的加工瓜子产品。A公司注册“XX瓜子”商标后并未实际投入使用。经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查询,A公司将“XX瓜子”授权许可他人使用的日期均晚于D公司对“XX瓜子”的使用。
最后,请求法院在以上抗辩基础上,等待针对“XX瓜子”的无效宣告程序,商标一旦无效,自始无效,新事实的变动将A公司商标专用权灭失。最终,A公司的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评字[20XX]第000010XXXX号关于“XX瓜子”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予以无效宣告,故人民法院裁定驳回A公司的起诉。
【工作启示】
商标侵权抗辩内外兼修。由内,从案件本身着手,不仅要分析诉讼请求中的侵权行为,是否符合要件要求,而且要结合自身情况,是否有已经核准的商标或在先使用的商标情形等,围绕具体案情进行抗辩;由外,从商标外部行政手段着手,商标是否持续使用,无效或撤销行政程序是否介入等,商标侵权抗辩有很多思路,需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内外兼修的灵活抗辩策略。
建议企业在提供商品或服务前,可委托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对其欲使用的商标进行在先权利检索,避免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或其它权利,造成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