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09-26 浏览次数:661次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甲公司与乙公司就A项目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排水管、不锈钢管及管件等产品,合同最终价款以实际数量结算,付款方式为次月付至上月供货料款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总料款的95%;5%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付清。合同同时约定,如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和比例支付货款的,逾期付款超过一个月,则按应付未付金额日万分之一的标准,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多次按照乙公司指示送货,2021年9月11日甲公司如约完成全部供货义务,并向乙公司足额开具了发票,但乙公司仍拖欠货款77829.27元未付。甲公司多次催要无果后,遂将乙公司起诉至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诉求:1、判令乙公司支付货款77829.27元;2、判令乙公司以77829.27元为基数,从2022年5月9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一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清付全部款项之日止);3、判令乙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庭审中,乙公司辩称:1、合同约定,无论付款时间是否达到,每月20日甲公司应提交当月结算单,由乙公司指定人员签字确认,因甲公司未提交乙公司指定人员签字确认的结算单,货款总数额、欠款金额未确定;2、合同约定,具体付款时间、比例需要根据乙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工程进度款付款时间、比例再予以支付,且工程未竣工验收,不具备付款条件。
【主要做法】
陕西潇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甲公司的委托后,指派服务律师为甲公司提供诉讼代理服务。首先,通过与委托人的沟通、证据材料的查阅,了解了甲、乙公司的基本情况及合同履约情况。其次,服务律师在收集完证据后,对案件进一步研判,确定管辖法院、归纳案件争议焦点、制定诉讼方案,准备起诉资料、完成立案,在庭审前做足准备工作。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应否得到支持。围绕争议焦点及乙公司的答辩,服务律师发挥专业优势,通过庭前扎实的准备和庭审技巧的灵活运用,充分阐述了我方的观点和理由:1、依法成立的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甲公司履行了供货义务,乙公司应按约定足额给付货款。合同履行中,甲公司作为出卖人,履行了货物交付义务,乙公司即应履行给付价款的法定义务;2、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销售清单,均有乙公司项目现场人员的签字确认,且甲方通过微信已经与乙方指定的人员完成了货款总额、已付货款金额、欠付货款金额的对账,故货款总额、欠款金额是确定且无争议的;3、合同中付款方式条款明确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总料款的95%;5%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付清”,该条款关于付款时间节点、付款比例的约定是明确且具体的。另根据我方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资料显示案涉工程早已通过竣工验收,质保期也早已届满,乙公司应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乙公司逾期付款构成违约,应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4、合同中虽然约定,具体付款时间、比例需要根据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工程进度款付款时间、比例再予以支付。但,首先,乙公司在其他合同中也有类似约定,应属于格式条款,该约定实质上使甲乙双方之间的合同履行陷入无限期不确定状态之中,减轻了乙公司的责任,严重损害了甲公司的利益;其次,乙公司与第三方关于付款的约定仅约束其双方,甲公司只是工程排水分项中所需零部件的一个少量供货商,该约定明显与合同相对性、公平原则相悖;再次,乙公司也未举证证明系因第三方未及时付款导致其逾期付款。综上,乙公司应履行付款义务,并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庭审后,乙公司主动联系甲公司和解,在甲公司的授权下,服务律师与乙公司几轮协商后达成和解,人民法院出具了调解书,最终乙公司按照调解书履行了付款义务,案件结案。
【工作启示】
1、案例检索非常重要,对于实务中某些问题的法律定性,可能会有多种理解,通过案例检索,可以快速了解这类纠纷常见的争议焦点以及法院的裁判观点,便于对案件作出较为全面的分析判断,制定诉讼方案。
2、思路要开阔,不能局限于单一案件,具体到本案而言,由于乙公司是一个相对较大、管理规范的公司,一般交易会要求采用其公司的文本,且其公司同类型合同文本的主要条款内容区别不会太大,故,从以往其他合作项目的合同文本、案例中,也会发现有关于“背靠背”条款的相同、类似约定。
3、“背靠背”条款,即在合同中约定付款进度以第三方支付为条件。“背靠背”条款并非一个专门的法律概念,立法层面对此未作明确规定,常见于建设工程领域,如今也逐渐应用于买卖合同。司法实践中,案情不一样,对于“背靠背”条款的裁判也不一样。为了减少“背靠背”条款给出卖人带来的风险,建议出卖人尽量避免签署设置有“背靠背”条款的买卖合同。若买受人比较强势,在买卖合同中必须设置“背靠背”条款,出卖人要了解买受人与第三人关于付款的具体约定,以便决定是否签署该买卖合同,同时,在买卖合同中要明确约定最终付款时间,并明确该条约定优先于合同其他条款的执行。
4、合同当事人应注意证据材料的留存,特别是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送货单(送货单应尽量明细化,如送货单位、送货日期、送货单价、送货数量、收货单位、收货人等要填写准确、清楚,签字的收货人尽量是合同约定的签收人)、对账单或结算单(至少包含供货金额及明细、已付款情况、截止到某时间尚欠金额等,并由买受人盖章)、发票签收记录、沟通记录(订货、送货、交付、对账、催款等记录)等,以预防合同纠纷的发生,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