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11-03 浏览次数:447次
买卖合同中,经常会发生供方供货后,需方不付款的情况,有些需方向供方出具没有还款期限的欠条,此种情形下,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潇耀律师就此类情形的诉讼时效问题进行解析,供大家参考。
情形一: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到货后无款可付,出具了没有还款期限的欠条。
依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一条“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之规定,此类情形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计算。
供方应在收到欠条的次日起三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否则,超过三年起诉,一旦需方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提起诉讼时效抗辩,供方将无法获得胜诉权。
情形二:买卖合同双方在交易时,并没有书面或者口头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只给付部分货款并向供方出具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
情形二与情形一不同,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因供需双方在买卖关系发生后,双方同意不立即清结货款,而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由于欠条未明确还款时间,供方有权随时要求需方还款,只有当供方向需方主张还款权利,而需方不能履行或者拒绝履行还款义务之时,才是供方的权利被侵害之时,供方应在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