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11-02 浏览次数:472次
买卖合同中,经常会发生供方供货后,需方不付款的情况,有些需方向供方出具没有还款期限的欠条,此种情形下,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潇耀律师就此类情形的诉讼时效问题进行解析,供大家参考。
一、诉讼时效的规定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就丧失该请求权的法律制度。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最长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二十年,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是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是无效的。
需要注意的是: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需由当事人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