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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的法律问题解析(五)

发布日期:2023-10-27 浏览次数:436次

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涉及房屋租赁方面的纠纷也是经常发生,潇耀律师近期将围绕房屋租赁的相关法律知识进行解析,供大家参考。

1、承租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租赁房屋量不合格也可随时解除合同

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条之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承租人解除合同需证明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健康。

2、承租人死亡,与其共同生活的人可要求继续租赁房屋

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3、一房多租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