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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的法律问题解析(四)

发布日期:2023-10-26 浏览次数:418次

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涉及房屋租赁方面的纠纷也是经常发生,潇耀律师近期将围绕房屋租赁的相关法律知识进行解析,供大家参考。

1、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2、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承租人无论行使优先购买权还是优先承租权,都应遵循同等条件的限制,否则无法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