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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的法律问题解析(一)

发布日期:2023-10-23 浏览次数:418次

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涉及房屋租赁方面的纠纷也是经常发生,潇耀律师近期将围绕房屋租赁的相关法律知识进行解析,供大家参考。

1、房屋租赁应签订书面合同

依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之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我们建议无论租赁期是否在六个月以上,均应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未签订书面合同,能确定租赁期限的,该租赁期限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不能确定租赁期限的,为不定期租赁。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但应在合理期间通知对方。

2、房屋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

依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之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3、承租人未按约定使用房屋,出租人解约须慎重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承租人未按约定使用房屋,如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不按照约定方法使用租赁物就可以解除合同”的条款,那么出租人必须要证明承租人不按照约定方法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才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