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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纠纷涉及不动产的是否适用 不动产专属管辖(二)

发布日期:2023-10-12 浏览次数:446次

专属管辖指法律规定某些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能以协议方式约定来改变法律确定的管辖。最常见的专属管辖就是不动产专属管辖,如果离婚后财产纠纷涉及不动产,是否适用专属管辖?潇耀律师将围绕此问题进行解析,供大家参考。

上文说到,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适用专属管辖。如果离婚后财产纠纷涉及不动产,也适用专属管辖吗?

我们认为此类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而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原则。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不动产专属管辖中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夫妻离婚后因履行财产分割协议而发生纠纷的,为离婚后财产纠纷,属于因离婚这一人身关系事项而引发的财产分割事宜的问题,应依照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处理,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即便离婚后财产分割涉及不动产,由于离婚后财产纠纷不属于物权纠纷,故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