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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纠纷涉及不动产的是否适用 不动产专属管辖(一)

发布日期:2023-10-11 浏览次数:406次

专属管辖指法律规定某些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能以协议方式约定来改变法律确定的管辖。最常见的专属管辖就是不动产专属管辖,如果离婚后财产纠纷涉及不动产,是否适用专属管辖?潇耀律师将围绕此问题进行解析,供大家参考。

一、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是原告就被告原则,即《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约定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三、专属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