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10-07 浏览次数:439次
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调控政策来遏制房地产市场价格的上涨过快,在现实生活中,时常会发生因购房政策调整导致二手房买卖合同履行受阻的情况,当事人如何维权?潇耀律师就此类问题举例进行分析,供大家参考。
例:A市的甲自有一套商品住房,与购买人乙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乙如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但因A市的二手房市场价格不断上涨,在签订合同后、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前,甲觉得房价卖低了,多次与乙沟通调价被拒后,甲便找各种借口拖延办理过户手续。在此过程中,A市房地产开始限购,按政策乙丧失了购房资格。如乙起诉至法院,诉求甲继续履行合同,法院能否支持?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示例中,由于乙已不具备购房的主体资格,致使无法实现买房过户的合同目的,依据上述的法律规定,法院不宜判决双方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继续履行。结合合同履行情况来看,乙为守约方,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若甲也依约履行,双方可以在限购政策出台前完成房屋过户手续。但恰是甲的不当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所以乙应向法院诉请解除二手房买卖合同、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其合理的损失,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会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