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09-28 浏览次数:462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如果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有质量瑕疵,定作人应在什么期限内提出异议?潇耀律师将围绕此问题进行分析,供大家参考。
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如果承揽合同中对质量异议期限未作出约定,质量异议期应如何确定?
我们认为定作人负有验收工作成果的法定义务,质量瑕疵也不易一概而论,应根据情况分为显性瑕疵和隐性瑕疵,不同类型的瑕疵,异议期也不尽相同。
1、显性瑕疵,一般是定作人在验收工作成果时通过肉眼及现有技术手段以一定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就能检验发现的质量瑕疵。对于此类瑕疵,定作人验收时如果发现应当场或在较短的合理时间内通知承揽人,如定作人没有通知承揽人,则视为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符合要求。
2、隐性瑕疵,一般是指定作人在验收工作成果时不易或不能发现的质量瑕疵,需在后续使用中才能显现。在定作人发现质量瑕疵后,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揽人,最长的异议期可以参照《民法典》买卖合同项下规定的检验期限,宜以两年作为最长期限。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
我们建议,在商谈、签订承揽合同中,除了必备条款外,还应着重对质量瑕疵异议期进行约定,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或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