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09-27 浏览次数:460次
公司公章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在实践中,有些公司缺乏对公章的保管,私刻、滥用公章的情况较为常见,由此给公司造成了很多的法律风险,潇耀律师围绕此类问题以案例形式进行解析,供大家参考。
从上文中的示例来看,行为人有无代理权或者在无权代理时合同的相对人是否善意、有无过失等情形都会决定公司是否承担责任。无代理权不会因为加盖了公司的公章,从而使无权代理转化为有权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依据此规定,在行为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还需要考量合同的相对人是否善意。在认定相对人是否“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无代理权时,还需要考量行为人的身份及职责、盖章场所、公章类型等因素。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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