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07-21 浏览次数:538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买受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买受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潇耀律师近期将围绕融资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为专题进行解析,供大家参考。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往往会与借贷等法律关系混淆,在对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中,应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一般情况下,融资租赁涉及三方当事人,即:出卖人、出租人(买受人)和承租人。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而应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确认是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或是其他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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