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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惩戒相关问题解析(一)

发布日期:2023-06-28 浏览次数:545次

信用惩戒,即失信惩戒,是对不守信用、不讲诚信的单位或个人的不良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和公开,对失信者予以处理、限制或者禁入。近期,潇耀律师将围绕相关问题进行解析,供大家参考。

民事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也可以依职权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被执行人具有上述第2项至第6项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于决定纳入失信名单或者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被执行人,可以给予其一至三个月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暂不发布其失信或者限制消费信息;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再发布其信息并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