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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惩戒相关问题解析(二)

发布日期:2023-06-29 浏览次数:523次

信用惩戒,即失信惩戒,是对不守信用、不讲诚信的单位或个人的不良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和公开,对失信者予以处理、限制或者禁入。近期,潇耀律师将围绕相关问题进行解析,供大家参考。

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应当写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理由,有纳入期限的,应当写明纳入期限。决定书由院长签发,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  

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  

1、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2、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3、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4、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5、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