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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中财产保全相关问题专题解析(一)

发布日期:2023-06-13 浏览次数:520次

财产保全,也称诉讼保全,系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避免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情况,在对该案件的判决前,依法对诉讼标的物或与案件相关的财产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潇耀律师近期将围绕相关内容进行解析,供大家参考。

一、财产保全制度

财产保全一般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的方式,也可以是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如果拟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保全裁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或者解除,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期限连续计算,执行法院无需重新制作裁定书,但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的除外。

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保全人明确的保全期限届满日以及申请续行保全的相关事项。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二、财产保全的复议

申请财产保全人、被保全人对保全裁定或者驳回保全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1、对保全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变更;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2、对驳回保全申请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并采取保全措施;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