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06-14 浏览次数:514次
财产保全,也称诉讼保全,系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避免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情况,在对该案件的判决前,依法对诉讼标的物或与案件相关的财产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潇耀律师近期将围绕相关内容进行解析,供大家参考。
一、诉前保全制度
当事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法院接收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自动转为诉讼或仲裁中的保全措施。进入执行程序后,保全措施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期限连续计算。
如果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二、诉讼中保全制度
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判决、裁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时,为了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裁决结果得以执行,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诉讼保全。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是在仲裁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当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并通知仲裁机构。
法院在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五日内开始执行。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