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06-12 浏览次数:560次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之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向申请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一种程序。潇耀律师围绕相关内容进行解析,供大家参考。
案件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先予执行应当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的急需为限。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一、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2、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二、先予执行的异议
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后,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如果判决申请人应当返还因先予执行所取得的利益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