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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中先予执行相关问题专题解析(一)

发布日期:2023-06-09 浏览次数:503次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之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向申请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一种程序。潇耀律师围绕相关内容进行解析,供大家参考。

案件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先予执行应当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的急需为限。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依当事人申请,法院可以裁定先予执行的案件类型: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2、追索劳动报酬的;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针对上述第2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劳动者的生活的情况下,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经劳动者的申请,劳动仲裁庭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上述第3项的“情况紧急”的情形包括: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2、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3、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4、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资金的;5、不立即返还款项,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