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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程序中轮候查封的相关问题解析(五)

发布日期:2023-06-08 浏览次数:556次

轮候查封,是指对其他人民法院已经查封的财产,执行法院依次按时间先后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或者在其他人民法院进行记载,排队等候,查封依法解除后,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化为正式查封。潇耀律师近期将围绕轮候查封的相关问题进行专题解析,供大家参考。

首封债权和轮候查封中优先债权的处理原则

在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以下简称首封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但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优先债权的,自首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封法院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的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

优先债权的执行法院要求首封法院将查封财产移送执行的,应当出具商请移送执行函,并附确认优先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案件情况说明。

首封法院应当在收到优先债权的执行法院商请移送执行函之日起15日内出具移送执行函(应当载明将查封财产移送执行及首先查封债权的相关情况等内容),将查封财产移送优先债权执行法院执行,并告知当事人。财产移送执行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在处分或继续查封该财产时,可以持首封法院移送执行函办理相关手续。

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对移送的财产变价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分配,并将相关情况告知首先查封法院。如果首封债权尚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应当按照首先查封债权的清偿顺位,预留相应份额。

首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就移送查封财产发生争议的,可以逐级报请双方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该财产的执行法院。共同的上级法院根据首封债权所处的诉讼阶段、查封财产的种类及所在地、各债权数额与查封财产价值之间的关系等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由首先查封法院执行更为妥当的,也可以决定由首先查封法院继续执行,但应当督促其在指定期限内处分查封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