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有限责任公司法律知识解析(三)

发布日期:2023-05-10 浏览次数:520次

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国企业实行公司制最重要、也是最常见的一种组织形式,系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全部责任的经济组织。潇耀律师近期将围绕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法律知识为专题进行解析,供大家参考。

股东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股东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人民法院认定该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股东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股东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人民法院认定该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该合理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该股东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股东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