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02-03 浏览次数:567次
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是指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引起的纠纷案件。潇耀律师将围绕相关问题进行解析,供大家参考。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权利人应做好证据收集及通知工作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满足该条件的通知视为有效通知。一般情况下,非有效的通知,网络服务者可不予处理。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转送权利人的通知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
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网络用户提供证据及声明
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
四、网络服务提供者转送声明并告知权利人维权途径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上一篇:网络侵权纠纷专题解析(二)
下一篇: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法律责任(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