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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法律责任(二)

发布日期:2023-02-02 浏览次数:591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是为了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根据宪法而制定,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潇耀律师近期将围绕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法律责任为专题进行解析,供大家参考。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个人信息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个人信息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以上所述的部门统称为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

行政责任:违反《个保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或者处理个人信息未履行《个保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由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应用程序,责令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拒不改正的,并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者停业整顿、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吊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决定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担任相关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有《个保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