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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强制执行股权相关问题解析(四)

发布日期:2022-12-02 浏览次数:591次

在法院执行程序中,在执行被执行人的公司股权案件中,经常涉及相关程序及实体的难点问题。为了正确处理法院强制执行股权中的有关问题,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潇耀律师就相关规定进行解析,供大家参考。

一、股权超额冻结的问题

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股权,以其价额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冻结。股权价额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冻结的比例或者数量进行冻结。

如果被执行人认为冻结明显超标的额的,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并附证明股权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价额的证据材料。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并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解除对明显超标的额部分的冻结;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关于法院冻结股权超标的额的争议,被执行人是需要提供相关资料、承担举证责任。

二、冻结股息、红利等收益

法院冻结被执行人基于股权享有的股息、红利等收益,应当向股权所在公司送达裁定书,并要求其在该收益到期时通知法院。法院对到期的股息、红利等收益,可以书面通知股权所在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或者法院履行。  

股息、红利等收益被冻结后,股权所在公司擅自向被执行人支付或者变相支付的,不影响法院要求股权所在公司支付该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