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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强制执行股权相关问题解析(三)

发布日期:2022-12-01 浏览次数:632次

在法院执行程序中,在执行被执行人的公司股权案件中,经常涉及相关程序及实体的难点问题。为了正确处理法院强制执行股权中的有关问题,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潇耀律师就相关规定进行解析,供大家参考。

冻结股权的程序及冻结顺序

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股权,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送达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股权冻结自在公示系统公示时发生法律效力。多个人民法院冻结同一股权的,以在公示系统先办理公示的为在先冻结。这说明,公示是冻结股权的生效条件,也是判断多个法院冻结同一股权的顺序的依据。

法院冻结被执行人股权的,应当及时向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送达裁定书,并将股权冻结情况书面通知股权所在公司。

法院冻结被执行人股权的,可以向股权所在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实施增资、减资、合并、分立等对被冻结股权所占比例、股权价值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前向法院书面报告有关情况。法院收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      

如果股权所在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故意通过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转让重大资产、对外提供担保等行为导致被冻结股权价值严重贬损,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