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1-30 浏览次数:603次
在法院执行程序中,在执行被执行人的公司股权案件中,经常涉及相关程序及实体的难点问题。为了正确处理法院强制执行股权中的有关问题,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潇耀律师就相关规定进行解析,供大家参考。
股权权属争议的解决
被执行人是公司股东的,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其在公司持有的股权,不得直接执行公司的财产。
法院可以冻结下列资料或者信息之一载明的属于被执行人的股权:1、股权所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等资料; 2、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备案信息;3、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
如果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对被冻结股权有异议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提出书面异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法院应当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股权信息判断。法院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在执行异议阶段,法院只是对争议股权进行形式审查;而在执行异议之诉阶段,法院重点对争议股权进行实质审查,如查明是否存在代持股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