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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强制执行股权相关问题解析(一)

发布日期:2022-11-29 浏览次数:616次

在法院执行程序中,在执行被执行人的公司股权案件中,经常涉及相关程序及实体的难点问题。为了正确处理法院强制执行股权中的有关问题,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潇耀律师就相关规定进行解析,供大家参考。

适用的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股权,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但是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以及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在其他营利法人享有的投资权益强制执行的,参照适用本规定。

从上述条文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所适用的主体为:有限责任公司、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营利法人(如合伙企业)。

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四家。由于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新三板上市公司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登记,而且存在公开的交易市场和公允价格,因此在股权冻结、变价方式,以及监管上都区别于其他公司,所以本规定的适用范围不包括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新三板上市公司。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股权、股份、股票是针对不同公司类型股东权利的称谓,但是实质均为股东权利,可见本规定采用的是股东权利这一统称的简称,而并非仅单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