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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赠与的房产可否行使撤销权问题专题(二)

发布日期:2022-11-07 浏览次数:707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常存在相互赠与房屋的情况,通常会签订一份书面协议或做房产赠与公证,但却不一定办理过户手续。如果赠与方反悔的,赠与能否撤销呢?近期,潇耀律师将此事宜涉及的问题分为九个专题进行分析,供大家参考。
    关于赠与中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的区别

一、法律依据和适用条件不同

1、任意撤销权。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适用条件是赠与房产的产权未发生转移,不适用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

2、法定撤销权。法定撤销权是基于法定事由,由赠与人行使的撤销赠与的权利。行使法定撤销权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因此,只要具备前述三项事由,不论赠与合同是否经过公证,赠与的财产是否已交付,也不论赠与是否属于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赠与人均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撤销赠与。

二、撤销赠与的法律后果不同

1、行使任意撤销权后,赠与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解除,赠与物的所有权不发生变更,受赠人的履行请求权也随之消灭。

2、行使法定撤销权前赠与物的权利已经发生转移的,赠与人可以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