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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赠与的房产可否行使撤销权问题专题(一)

发布日期:2022-11-04 浏览次数:618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常存在相互赠与房产的情况,通常会签订一份书面协议或做房产赠与公证,但却不一定办理过户手续。如果赠与方反悔的,赠与能否撤销呢?近期,潇耀律师将此事宜涉及的问题分为九个专题进行分析,供大家参考。
    相关的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2、《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赠与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也是设立赠与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行使撤销权必须以赠与合同有效为前提。如果没有签订赠与合同,或者赠与合同尚未有效成立,就不存在行使撤销权的基础。

在夫妻双方签订赠与合同后,房产尚未进行转移登记或“加名”的变更登记,因不动产物权登记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办理转移登记才能发生物权转移的效力,故赠与人仍是赠与房产的所有权人,赠与财产的权利尚未转移,除非经过公证,否则,赠与人依然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

只有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或“加名”的变更登记后,房产的全部或部分所有权才合法转移给受赠人,此时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归于消灭。如果房产虽未办理过户登记但已办理公证手续的,受赠人主张赠与成立,请求赠与人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