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建设工程招投标普法专题(六)

发布日期:2022-11-03 浏览次数:622次

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已于2018年6月开始施行,近期,潇耀律师将分专题就招投标相关问题进行分析,供大家参考。

中标无效情形的识别

四、招标人泄密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该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五、招标代理机构泄密或串通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该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六、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

以上为中标无效的六种情形,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之规定,因建设工程中标无效的,中标后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认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