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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招投标普法专题(五)

发布日期:2022-11-02 浏览次数:565次

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已于2018年6月开始施行,近期,潇耀律师将分专题就招投标相关问题进行分析,供大家参考。

中标无效情形的识别

一、实质性谈判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需要注意的是:本条所禁止的不仅仅是与特定投标人先行进行实质性谈判,同时也禁止与所有投标人分别进行实质性谈判。

二、串通招标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串通招投标的行为主要变现为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串标、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串标,前者主要表现为先进场或签约、后招标,后者主要变现为围标。

三、以他人名义投标或弄虚作假的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以他人名义投标的主要表现为借用资质,包括无资质的主体借用有资质的主体投标、有资质的主体借用有资质的主体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