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1-01 浏览次数:667次
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已于2018年6月开始施行,近期,潇耀律师将分专题就招投标相关问题进行分析,供大家参考。
典型问题梳理
1、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项目性质属于必须招投标项目,但规模未达到必须招标项目的标准,是否需要招标?
我们认为,必须招标的项目既有招投标项目性质的要求,也有规模标准的要求,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及《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第二条规定范围的项目,其施工、货物、服务采购的单项合同估算价未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五条规定规模标准的,该单项采购由采购人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式,不属于必须招标范畴。
2、建设工程中的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第三方检测、监测等服务,如果该工程属财政全额投资且上述服务费均估算超过一百万元,业主单位是否可以选择不招标?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服务事项,不得强制要求招标。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第三方检测服务不在列举规定之列,不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但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3、《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五条所称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是否包括国有施工企业非甲供物资采购?国有施工企业承接的符合第二条至第四条的工程项目,由施工企业实施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是否必须招标?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规定,除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发包总 承包合同中涵盖的其他专业业务。
据此,国有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但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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