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06-24 浏览次数:790次
1、确定评估、拍卖机构的期限:10日内
执行过程中,根据案情的进展,法院对被执行财产需要实施评估、拍卖措施的,承办法官应当在10日内通过一定的方式完成评估、拍卖机构的遴选。
2、审查执行异议的期限:15日,办理完毕的期限:1个月。
法院在收到执行异议后,承办法官应当在收到异议材料及执行案卷后15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执行异议的审查,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需延长期限的,承办法官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日内提出申请。
3、听证的期限:10日内,提出审理处理意见的期限:5日内。
对执行异议的审查需进行听证的,合议庭应当在决定听证后10日内组织异议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进行听证。承办法官应当在听证结束后5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
4、法律文书的审批期限:7日内
执行措施的实施及执行法律文书的制作需报经审批的,相关负责人应当在7日内完成审批程序。
5、案件的一般执结期限:6个月
主要是指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执行法院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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