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02-16 浏览次数:710次
刘某是一个“驴友”,经常约“驴友”去目的地穿越。某天刘某在自建的“驴友”群内发布了出游的倡议,并且声明费用自理,风险自担,通过群内接龙共有多人报名参加。在登山的过程中,“驴友”张某不慎从路边摔下山坡,导致身体多处受伤,住院花费医疗费2万余元。后张某要求刘某赔偿其医疗费等损失。
本案中,理清张某和刘某的关系至关重要。张某是因为参加活动而受伤,刘某作为群主提出倡议而并非组织者,张某自愿响应,是一种自约行为,张某的受伤并非刘某造成,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之规定,刘某对张某的受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假设刘某是活动的组织者,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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