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02-15 浏览次数:874次
张某正在人行街道上散步,突然被后面驶来的电动摩托车撞倒,摩托车驾驶员李某见状下车把张某扶起,询问张某无碍后准备驾车离开,张某却把摩托车钥匙抢走,要求赔偿医疗费,否则就要扣留摩托车,李某无奈之下报警。
本纠纷的焦点在于张某是否有权利扣留李某的摩托车。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只有有权部门才能扣留他人财产,个人不能随意实施扣留行为,如果有侵权行为应该通过行政或者司法手段解决。根据《民法典》一千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受害人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实施自助行为,从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该条的规定,张某可以暂时扣留李某摩托车,但是应该及时做报警处理,不能借故长时间扣留。
上一篇:《民法典》中的“自甘风险”规则
下一篇: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