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共同共有物的处分和善意取得

发布日期:2022-02-17 浏览次数:726次

小明与小红系夫妻关系,婚后夫妻二人购买轿车一辆,车辆登记在小明名下。该车使用两年后,小明想换一辆更高级的轿车,但小红不同意。于是,小明私自把车卖给了小刚,并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事后,小红得知此事,要求小刚返还轿车。为此,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小明是否有权处分车辆?

被小明出卖给小刚的车辆,属小明与小红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处分共有的动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小明处分车辆应当征得其配偶小红的同意,否则无权处分该车辆。

小明无权处分共有的车辆,那么小刚能否取得车辆的所有权呢?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之规定,小刚能否取得车辆的所有权,关键问题看其是否为善意。如果小刚属于善意第三人,而在购买车辆时又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则属于善于取得,小刚可以取得车辆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