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0-26 浏览次数:2863次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8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那么,如果因劳动者的原因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双倍工资?
一、相关规定
国务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国务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二、潇耀观点
潇耀律师认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用人单位肆意侵害劳动者的权益而无约束。《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承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综上,如因劳动者的原因不愿意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上并无过错,故不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即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当然,用人单位需要对自己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上无过错,而过错在劳动者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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