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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出台后,诉讼时效如何衔接

发布日期:2022-10-26 浏览次数:2819次


《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最重要的变化是将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调整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那么,在《民法总则》实施前,已逾民法通则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期间但未满3年,权利人起诉应否予以保护?

潇耀律师从以下几个方面为您解读。

一、什么是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作用?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在该期间届满后,发生义务人可以拒绝履行其给付义务效果的法律制度,其目的在于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稳定法律秩序和维护交易安全。

二、诉讼时效期间是多久?

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分别规定3年与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属于相同事项上作出的不同规定,效力等级上处于同一位阶,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在民法总则施行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应为3年。

三、在《民法总则》实施前,已逾民法通则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期间但未满3年,权利人起诉应否予以保护?

潇耀律师认为,这个问题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

1、权利人的权利受到损害的事实,发生在民法总则实施之前,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在2017年9月30日前已经届满的,义务人已经确定取得了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该抗辩权不因民法总则施行而消灭。即不适用3年的规定。

2、按照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在2017年10月1日前尚未届满的,义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系在民法总则施行后产生,基于新法施行及新法关于诉讼时效规定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等因素考虑,此时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规定产生溯及力,不再适用民法通则相关规定,也就说在这种情况下应适用3年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