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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有关规定(一)

发布日期:2025-02-18 浏览次数:461次

    为妥善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统一裁判思路,统一裁判规则,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近期,潇耀律师将围绕有关内容进行介绍,供大家参考。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当事人对于建设工程折价补偿时可参照合同的哪些约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和发包人均可主张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计价方法、计价标准等与工程价款数额有关的约定可以作为折价补偿的依据。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固定总价合同履行中工程变更的,工程价款确定

    合同约定固定价款的,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变更的,承包人能够证明工程变更增加的工程量不属于合同约定包干价范围之内的,有约定的,按约定结算工程价款;没有约定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标准对工程量增减部分予以单独结算;无法参照约定标准结算的,可以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主张调整的当事人对合同约定的施工具体范围、实际工程量增减的原因、数量等事实负有举证责任。